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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创新与保密合同
来源:尹鸿智律师
发布时间:2007-06-20
浏览量:631

企业创新与保密合同

 

在我国“十一”五战略规划中,提到最多和最重要的一个名词,就是企业创新能力,他不但包括科学技术的创新,同时也应当包括企业管理制度的创新和各类人才培养的创新,企业要创新和发展,除了原有的技术之外,新技术的创新、科学管理的创新和人才培养的创新是不断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的源泉和动力。对于新设立的高科技型企业尤其重要。企业的科技创新和管理创新,都离不开相应的科技研发人员和管理人员,对于企业中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科学管理,又是体现企业管理水平的一重要方面,要保证企业的技术秘密和管理信息不被任职的人员泄漏,保证企业的创新成果和管理信息能长久的属于本企业所有,很重要的就是要对相关的技术和管理人员与企业签订保密合同,请看下面的案例:

[案例简介]

A公司是制作工业门的生产企业,引进了德国的先进技术,并获得十几项国家专利技术应用于工业门的设计和制造,为企业带来了较好的经济效益,但由于企业的技术人员和营销人员的流动,给企业带了不利影响,有的技术人员利用在公司掌握的技术,有的人员利用公司的销售网络信息,到生产同类产品的其他公司就职时,泄露了公司的技术秘密或者销售网络信息,给企业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于是公司领导向受聘的顾问律师进行了相关方面的法律咨询,律师通过向公司了解情况,建议公司对相关的技术和管理人员订立保密合同,并对这些人员在保密期之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以保证他们的合法权利。公司根据律师的建议,从2001年起,与聘用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签订了保密合同。对于订立了保密合同的员工,无论因何原因离开公司,都不能在两年内到与A公司有同业竞争的单位进行工作,以保证公司的技术秘密和管理信息不被泄漏,否则应向公司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在禁止同业竞争期间内,可以得到公司的相应补偿金。

2003年在A公司从事销售管理工作的何某,因故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并领取了相应的补偿金,在离开公司半年后,到另一家生产工业门的B公司从事相同的销售管理工作,利用原来A公司的销售管理信息为B公司进行服务,影响了A公司的正常业务,为此A公司向何某提起赔偿诉讼,在诉讼过程中,何某不承认在B公司工作,拒绝返还补偿金和赔偿损失。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经过代理律师当庭举证,法院依法支持了A公司的诉讼请求,判令何某退还在A公司领取的补偿金,并支持了部分赔偿请求。

[律师点评]:

    1、对于技术创新型企业,企业的技术秘密和管理信息,就是企业的创新原动力,如何保护企业的技术成果和管理信息长期的为本企业服务,是保证企业依靠创新能力为企业创造利润的可靠保障,企业应当在提高技术创新水平和提高管理能力的同时,充分利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创新成果。

2、企业应当对自己的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成果,进行科学的管理,属于技术方面的,可以申请专利,属于制成品的,可以设计商标,并依法向商标部门申请注册。以保证自己产品使用的商标不被他人注册使用。

3、为了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公司应重视企业文化建设,增强员工对公司的凝聚力,降低员工的流动性,保证企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相对稳定性。从而保证企业的持续创新能力。

4在聘用员工时,应当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减少聘用临时工的状况,尤其是技术研发人员和经营管理销售人员,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设定保密条款或者另行签订保密协议。以保证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利。

5、当企业在经营或管理中出现法律问题时,应及时聘请律师或其他有关专业人员进行专业咨询,以寻找对问题的正确解决方案,保证企业正常经营和科学管理目标的实现。

 

作者单位; 天津桐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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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尹鸿智
  • 执业律所:
    天津朗禾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201*********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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